【法律知识】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今年3月28日,由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足陕西实际,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条例》明确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湿地,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项目审批,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同时,《条例》明确要加强湿地修复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来源:宝鸡市林业局保护科)